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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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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用名公证

发布日期:2017年12月21日 16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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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曾用名公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提 交 材 料

1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(载明曾用名)、护照,如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;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;

2、如户口簿未载明曾用名,请到辖区派出所补充曾用名登记或开具相关证明;

3、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,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 

注 意 事 项

1、申请人户籍地在本公证处执业区域内。

2、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。

3、如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,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。

4、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,本公证书可能需要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,请自行了解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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